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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工程結算糾紛的法律規定

工程結算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結算糾紛常見的七個問題

1、質量不合格、未完成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2、工程變更後的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3、因工程價款計價標準或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產生的結算糾紛

4、因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變化產生的結算糾紛

5、已送審價為準的結算糾紛

6、竣工決算時間的爭議引發糾紛

“竣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情況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複雜得多。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務,對發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範。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包方也以整體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繼而,發包方以“決算不成熟”為由拒付工程款。

7、違約的爭議

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未按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

相信讀完了這篇文章之後,大家對於工程糾紛有了初步的瞭解,明白了關於工程結算糾紛的具體法律規定,大家在以後面對工程糾紛問題的時候可以從法律中找到依據,用法律的方式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