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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可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一、工程承包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可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工程承包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可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

1、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工程合同違約金的計算公式,工程合同的違約金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約定違約金之後,若是後期違約情形實際發生,那麼違約的一方發現違約金過高,那麼可以協商調整違約金的數額。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施工合同中承包人違約情形有哪些?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違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工程的承包方、發包方若是實施了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那麼違約行為人就有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的可能。具體來説,承包方不能在合同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務、發包方不定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等,都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