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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無效合同條款

建築工程無效合同條款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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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發包合同條款定義


在下文所定義的合同中,下列用詞及詞句,除非上文下理另有所指,否則應具有據本條所指定的涵義:

(a)“僱主”指

(b)“承包商/承包人”指由僱主聘用 完成精

裝修工程之施工單位及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而不是承包商之任何其他受託人(除非取得僱主同意)。

(c)“建築師/設計單位”指 。

(d)“監理單位”指 。

(e)“承包商”指 。

(f)“其他承包人”指由僱主直接僱用進行和完成不構成本合同部分的專業

工程的人員或公司。其中“總承包商”用詞不適用於本合同文件。相應內容完成由僱主協調完成。

(g)“政府”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h)“有關部門”指對工程具有任何管轄權或其系統與工程連接或將連接的

任何政府部門、當地有關部門和/或市政配套或法定企業。

(i)“法令或法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頒佈的法例和規例。

(j)“合同金額”指在合同協議上註明的金額,並可按在下文的規定予以增

加或減少。

(k)“規範”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規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國家規範及

待業標準。

(I)“工程”指合同條件、圖紙、規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合同文件內所説

明,幷包括為完成工程所需之人工、物料、工具、施工機械等。

(m)“合同圖紙”指合同文字中引用的合同圖紙以及由僱主和設計單位以

書面批准的對該類議標圖紙的任何修改,以及隨時右由僱主和設計單位以書面提供或批准的其他該類圖紙。

(n)“現場”由僱主提供的和將實施工程的地點及合同中特別指明組成工地

部份的任何其實地點。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對於建築工程發包合同 定義的相關內容已經有所瞭解了,我們都知道兼職工程項目有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當雙方發生糾紛時,以此為法律依據。國家對於工程承包方面也有相關的規定,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歡迎諮詢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