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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一個高質量的工程需要經歷很多繁瑣的程序,在施工之前,需要進行招標、投標、中標程序,然後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購買材料的規範、工程的驗收標準等等,不同的工程的驗收標準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相關信息。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1、總則

1.1 為規範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統一檢測流程和管理,保證檢測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與公正性,促進檢測工作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程。

1.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和非檢測機構,都應遵守本規程。

1.3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除應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規程及管理規定的要求。

2、術語

2.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包括檢測機構和非檢測機構的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活動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成品、半成品質量性能的抽樣檢測(鑑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取樣檢測(鑑定)。

非檢測機構的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是指:企業試驗活動和監理單位的試驗活動。

2.2 企業試驗活動

企業試驗活動是指建築業企業試驗室依據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要求對本企業施工的入場原材料、設備、半成品的質量參數進行驗證性試驗以及對其施工或生產的工程半成品、成品進行檢測的活動。

2.3監理單位的試驗活動

監理單位的試驗活動是指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在平行檢驗時利用一定的檢測手段,在施工單位自行檢驗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的檢測活動。

2.4檢測試驗能力評估活動

檢測試驗能力評估活動是指由省檢測行業協會組織實施,依照自願原則,對申請評估的檢測機構和非檢測機構的檢測試驗能力進行評價確認的技術性活動。

2.5見證取樣檢測

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中具備見證資格的人員見證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所進行的檢測。

2.6 抽樣檢測

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或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通過對樣本的測試確定檢驗批質量的檢測。

2.7 檢測合同

檢測機構與委託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和委託書的總稱。

2.8 委託書

用於明確每次檢測內容的協議,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2.9 檢測任務書(單)

檢測機構向內部檢測部門下達檢測任務,提供檢測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書。

2.10 原始記錄

由檢測活動產生能再現檢測過程並記載檢測活動所採集的數據和完成各類活動的證據。

2.11 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的書面報告。

2.12 取樣員

檢測單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經過培訓,負責檢測試樣取樣、製作的技術人員。

2.13 見證人

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中具有監理崗位證書或具備檢測試驗知識並經該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同意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負責現場檢測試樣的取樣、製作、送樣過程真實性見證的技術人員。

2.14 自動採集

使用數據採集設備將檢測數據自動記錄並傳輸到檢測軟件進行數據處理的一系列過程。

2.15檢測爭議

檢測爭議是指不同檢測機構之間或檢測機構與非檢測機構之間就同一檢測對象的檢測結果差異產生的爭議,包括檢測結果利害關係人對檢測結果的爭議。

2.16飛行檢查

飛行檢查是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對檢測機構和非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進行的不預先通知的檢查活動,目的是瞭解檢測活動的真實情況。

2.17能力驗證

能力驗證是指由省級質量監督機構安排的目的在於檢查檢測機構檢測能力保持情況和機構自身及機構之間檢測結果準確性、可比性的驗證活動。

3、基本規定

3.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其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包括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3.2 企業試驗室是企業中專門從事試驗活動的部門,屬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企業試驗室的試驗業務範圍:本企業承攬的工程(或生產產品)中非見證試驗項目、以及列入驗收標準但未列入《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辦法》(建設部141號令)附件一的檢測項目。

3.3 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範圍以及獲得的試驗能力評估範圍內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獲得省檢測行業協會《試驗能力評估證書》的企業試驗室在其能力範圍內的試驗報告可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使用。

3.4 檢測機構不得與下述單位有隸屬關係:行政機關、法律或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不應承檢與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工程項目檢測業務。

3.5 檢測機構開展的檢測工作、企業的試驗活動應執行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或企業標準。

3.6 檢測機構應與委託方簽訂書面檢測合同或填寫委託書,委託檢測的項目、種類、數量和批次應符合現行規範要求,必須按規定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

3.7 檢測機構應執行密碼管理制度,檢測機構和企業試驗室都應當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台賬。

3.8 檢測機構應使用符合國家、省及有關規範標準要求的、能網上自動傳輸、適於監管的檢測管理軟件。對混凝土抗壓強度、砂漿抗壓強度必須使用數據自動採集,其檢測結果應在檢測軟件中自動生成。其他檢測項目應逐步推行數據自動採集系統,並按有關規定期限實施。

3.9 檢測機構應按季度採用電子數據的形式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報送本機構上季度所承擔的工程檢測項目的基本情況。

3.10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有法律責任,檢測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必須由檢測人員、審核人員、報告授權簽發人三名不同的人員簽字,並加蓋檢測機構資質圖章和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3.11 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歸檔,不得抽撤、塗改。

3.12 企業試驗活動程序應按企業質量管理規定執行,試驗結果對企業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試驗資料應按工程建檔保存,報告的審查簽發可參照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的管理模式進行。

3.13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超越資質和檢測能力評估範圍檢測;企業試驗室不得從事本企業範圍以外的試驗活動;監理單位的試驗活動僅限於為本監理機構的監理活動服務。

3.14檢測機構、企業試驗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或單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3.15檢測機構應持資質證書承接業務。省內離開註冊所在市(縣、區)檢測時應到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報告手續,接受監督管理;在異地設立檢測試驗室的,在得到資質管理部門批准後,應向試驗室所在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16外省檢測機構入皖開展檢測業務時,應持機構註冊地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到省建設廳備案。

3.17在本省範圍內從事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有義務接受飛行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能力驗證活動。

3.18檢測能力評估實行自願原則,由要求評估的檢測機構或非檢測機構向省檢測行業協會提出檢測能力評估申請,省檢測行業協會依據經批准的《檢測試驗能力評估規程》和被評估機構的申請統一安排實施,並頒發《試驗能力評估證書》確認被評估機構的檢測試驗能力。省檢測行業協會不得受理檢測機構對屬於資質管理範圍內檢測能力的評估申請內容。

檢測能力評估活動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3.19來自委託方的檢測爭議應按檢測委託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執行;來自檢測結果利害關係人的爭議可由爭議雙方協商一致委託獲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對複檢結果仍有異議的,以及來自檢測機構之間的檢測爭議,可申請省檢測行業協會組織業內專家論證解決。

3.20檢測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結構可靠性鑑定、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鑑定和工程質量檢測爭議複檢,應獲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

4、檢測流程

4.1 業務受理

4.1.1 簽訂委託試驗合同

檢測機構承接業務時,應與委託方簽訂檢測合同。合同文本可參照附錄1。檢測合同中的甲方應為建設單位。

4.1.2 填寫試驗委託單

檢測機構受理委託試驗,應指導委託人填寫試驗委託單,確認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驗收樣品、描述狀態,委託人、見證人、接收人簽字確認。

委託單的編號應分類連續編號。

當需要現場抽樣時,辦理委託手續,採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樣時間。

4.1.3 樣品編號

根據委託單,核對樣品後,對樣品進行唯一性編號和標識,進行樣品流轉。

樣品的編號應分類體現唯一性。

樣品編號應與委託編號相關聯,和試驗記錄、試驗報告編號相一致。

檢測人員根據流轉單核對樣品,做試驗前的準備。

現場檢測人員根據委託單的要求結合檢測方案實施檢測。

4.1.4 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樣品在流轉過程中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做好標識。

4.2 檢測實施

4.2.1 試驗室檢測

檢測人員實施檢測前,應核對流轉單和樣品的一致性。

檢測人員檢查試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狀態,並應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和環境記錄。

根據檢測標準或方法要求製備樣品。

檢測人員依據相關的標準、規範、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填寫或打印檢測原始記錄。

檢測完成後再次檢查儀器設備狀態並做好相應記錄。

已檢樣品應進行狀態標識並放入規定的區域。

4.2.2 現場檢測

必要時,應根據委託單的要求編制檢測方案,主要內容:

① 工程概況;

② 檢測目的或委託方的檢測要求;

③ 檢測依據和選用的檢測方法;

④ 檢測的數量和抽樣方案;

⑤ 檢測人員和檢測設備;

⑥ 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⑦ 所需要的破壞工作;

⑧ 檢測中的安全措施;

⑨ 檢測中的環保措施。

開始檢測前,檢測人員應核對委託單和檢測對象的一致性。

檢測人員應檢查設備狀態、環境條件並做好相應記錄。

檢測人員進入檢測現場應做好安全防護。

檢測人員依據相關的標準、規範、檢測方案、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填寫檢測原始記錄。

現場檢測過程中應注意觀察環境條件的變化情況,當條件發生變化並超出允許範圍時,應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復到規定的條件後方可繼續進行檢測。

4.2.3 現場檢測應根據相應的標準、規範的要求進行抽樣,抽樣應有代表性、真實性、隨機性。

4.2.4 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數據的客觀、準確、公正。

4.2.5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結果異常情況的處理制度。

4.2.6 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結果的報告制度。

4.3 檢測原始記錄

4.3.1 檢測原始記錄應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重現。

試驗室檢測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 原始記錄名稱;

② 樣品編號、接樣日期、檢測日期;

③ 樣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代表數量;

④ 樣品狀態描述;

⑤ 檢測的依據和方法;

⑥ 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和編號;

⑦ 檢測環境;

⑧ 檢測數據;

⑨ 計算結果;

⑩ 計算公式、圖表(必要時);

11 檢測中異常情況的描述和記錄;

12 檢測、複核人員的簽名;

13 原始記錄還應記錄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

現場檢測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① 原始記錄名稱;

② 委託單編號、委託日期、抽樣日期、檢測日期;

③ 抽樣依據、方法、地點、數量、樣本基數、批量;

④ 樣品狀態描述;

⑤ 檢測原因、檢測的依據和方法、抽樣情況説明及其它;

⑥ 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和編號;

⑦檢測環境;

⑧ 檢測數據;

⑨ 計算結果;

⑩ 計算公式、圖表(必要時);

11 檢測中異常情況的描述和記錄;

12 檢測、複核人員的簽名;

13 現場檢測還應記錄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見證人的單位及見證人簽名。

4.3.2 檢測原始記錄應及時填寫或打印,做到數據準確,字跡工整,信息足夠,不得塗改。

4.3.3 原始記錄筆誤需要更正時,應有原記錄人進行“槓改”,將正確的數據寫在原數據的上方,“槓改”後原數據應清晰可辨,並在“槓改”處加蓋原記錄人印章。自動採集的原始數據不得更改,如發現原始數據異常時,應查明原因,並在備註中予以説明。

4.4 檢測報告

4.4.1 檢測報告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① 檢測報告名稱;

② 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

③ 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和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④ 樣品接收日期、檢測日期及報告日期;

⑤ 樣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級、代表批量;

⑥ 被檢驗樣品的説明和明確標識等;

⑦ 檢驗樣品的特性和狀態;

⑧ 檢測依據及執行標準;

⑨ 檢測結論;

⑩ 必要的檢測説明和聲明等;

11 報告、審核、批准人的簽名;

12 檢測機構的名稱與地址及通訊信息。

4.4.2 當需對檢測結果做出解釋時,檢測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 對檢測方法的任何偏離、增加或減少以及其他任何與特定的檢驗有關的信息;

② 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的説明;

③ 適用時,提供檢測結果不確定度的説明;

④ 對所採用的任何非標準方法的明確説明。

4.4.3 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 抽樣日期;

② 樣品的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生產者的名稱、標識的型號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號);

③ 抽樣地點,可包括示意圖或照片;

④ 涉及的抽樣程序和計劃;

⑤ 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有關信息,如環境條件;

⑥ 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範,以及對規範的偏離、增加或減少的説明。

4.4.4 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批准:

檢測報告的編制應結論準確、客觀公正、信息齊全、用詞規範、文字簡練;

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人員必須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應規定各檢測項目的報告審核人員,審核人員必須對報告準確性、規範性負責;

檢測報告由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批准,批准人對檢測報告負責;

檢測報告應加蓋安徽省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章、檢測機構檢測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應加蓋騎逢章。

4.4.5 檢測報告的發放應進行登記。

4.4.6 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檢測結果台帳,涉及到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5 樣品處置

4.5.1 檢測機構應制定樣品管理制度。

4.5.2 檢測機構對擬檢樣品建立狀態標識,確保在任何時候樣品的識別不發生混淆。

4.5.3 檢測機構應按相關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樣品留置。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各類資料的蒐集和歸檔。

4.6.2 檔案內容應包括管理資料、技術資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資料。

管理檔案包括:法律法規文件、標準規範、質量體系文件、質量活動記錄人員資料、上級部門來文、內部行政文件、儀器設備資料等。

技術檔案包括:抽樣記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檢測合同、試驗委託單等。

技術檔案的保管應按年度、按項目、按編號的順序裝訂成冊,定期歸檔。

4.6.3 檔案可以用電子文檔的形式保存,但不得違背原檔案文件管理的要求。實行數據自動採集的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的保存應按月錄成光盤登記存檔管理,電子檔案的保存應有防止信息丟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 檔案的保存應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場所,且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黴變等。

4.6.5 檔案保存時間:

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檢測報告保存期為3~5年;

設備檔案的保存期應保留到設備報廢后1年;

技術人員檔案的保存期應保留到該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1年。

5、檢測能力

5.1 人員

5.1.1 各類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的配備應按檢測類別分別符合附錄2-1、2-2的規定。

5.1.2 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或其認可的專項培訓合格證書。

5.1.3 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中級以上的技術職稱,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持有崗位證書。

5.1.4 檢測報告審核人必須經檢測機構認可,見證取樣檢測類應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專項檢測類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且均應從事本行業工作至少3年。

5.1.5 檢測報告簽發人必須是授權簽字人。

5.1.6 檢測機構應針對本單位人員構成及相關檢測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單位的人員培訓與考核工作計劃,並對計劃的落實情況予以記錄存檔。

5.1.7 檢測機構應根據開展的檢測項目配備相應足夠的檢測人員,每個檢測項目的持有崗位證書人員均不少於3人。每個檢測參數應有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承擔。

5.1.8 檢測人員應遵守《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

5.1.9 檢測人員與工程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迴避。檢測人員不得同時授聘於兩個檢測機構,不得掛靠檢測。

5.1.10 檢測機構應建立所有技術人員的技術檔案。

5.2 設施與環境

5.2.1 檢測機構的辦公、試驗場所應與其開展的檢測項目及規模相適應。

5.2.2 檢測機構的試驗室的設施、檢驗場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風等配置應符合檢測標準、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長時間工作的要求。

5.2.3 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標準、方法對檢測環境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及設施,並要有符合規定的記錄。

5.2.4 檢測機構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監控設備與設施的完好性和環境條件的符合性。當檢測環境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時,檢測人員應立即停止檢測活動,並採取相應措施。

5.2.5 檢測機構應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因素(如温度、濕度、噪聲、振動等)對檢測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尤其應注意且應保留所有相應記錄。

5.2.6 檢測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質的貯存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應有措施保證予以滿足。對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質或物品應用明確標識,嚴格控制使用,並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5.2.7 檢測機構應制定相應措施保證用電、用水、防火、防輻射、危險品存放以及檢測人員在檢測活動中的安全。

5.2.8 檢測機構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廢氣、廢液及廢固的處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環保要求。

5.2.9 檢測機構應制定安全及內務管理制度。不得在檢測場所內進行與檢測無關的活動和存放與檢測無關的物品。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進入檢測場所,尤其是有特殊環境要求的工作區域,應有警示並嚴格限制人員的進出。

5.3 儀器設備

5.3.1 檢測機構應正確配備與承擔檢測項目(參數)相對應的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儀器設備至少應符合附錄2的要求。

5.3.2 檢測機構配置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應列出儀器設備一覽表,並註明儀器設備名稱、編號、型號、測量範圍、準確度等級、量值溯源等。

5.3.3 檢測機構應對本單位所使用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影響的儀器設備制定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驗證)的週期計劃。

5.3.4 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或儀器設備外,其它儀器設備可根據其質量、使用頻次、工作穩定性、歷次檢定情況,提出可信的論證根據並辦理適當的手續,適當延長檢定或校準週期。而重要常用儀器設備應加強檢定、校準週期內的期間運行檢查,使儀器設備處於受控狀態。

5.3.5檢測單位應對檢定、校準證書的結果和承擔檢定、校準的法定計量檢定單位應具備承擔相應工作的能力進行確認並有記錄。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應進行重新檢定、校準:①儀器重新安裝;②儀器改造後;③儀器使用異常時;④儀器過載後;⑤儀器重新啟用;⑥儀器損壞修復後等。

5.3.6 儀器設備的自校應按現行有效方法進行,所用測量的參考標準只能用於校準,並有專人負責。

5.3.7 每一台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應有明顯的標識來表明其狀態,根據計量儀器設備狀態分別採用“合格”、“準用”、“停用”計量認證專用標識;非計量儀器設備也應用類似的標識表明其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5.3.8 儀器設備的操作應有操作規程。在操作前,應查看儀器設備的標識,並進行開機運行狀態檢查,發現異常,不得使用於檢測,並作記錄和處理。

5.3.9 檢測機構應採取措施確保儀器設備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現場儀器設備要採取專門的措施確保其始終處於受控狀態。

5.3.10 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被認定不合格時,檢測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檢查、追溯、評估由此造成的對過去檢測工作的影響,並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5.3.11 檢測機構應制定每年儀器設備的維護與保養計劃,並遵照計劃實施維護保養和記錄維護情況。

5.3.12 儀器設備應統一建檔、建台管理。主要儀器設備應一機一檔一台,並建立檔案目錄。

5.3.13 檢測儀器設備應進行自編號,自編號應與儀器設備的編號相關聯。

5.3.14 應保存對檢測有重要意義的標準物質的檔案,其內容包括:①標準物質名稱;②生產單位名稱;③標準物質唯一性標識;④購買日期及接受時的狀態;⑤標準物質的等級和規格;⑥標準物質的有效期;⑦領用人和失效處理記錄。

5.3.15 報廢設備應進行清理,不應留置在檢測場所。

5.4 檢測方法

6、計算機輔助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檢測軟件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鑑定。

6.1.2 檢測軟件應包括接受軟件和管理軟件,必須運行穩定,錄入信息完整,結論正確,用語規範。

6.1.3 檢測軟件設計應嚴謹,生成的記錄,報告格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的規定,且能夠對各種非法操作運行有效的控制。

6.1.4 檢測軟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須符合國家及省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並應根據標準規範及時更新和擴充。

6.1.5 檢測軟件應能將數據用互聯網傳輸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6.1.6 檢測軟件應能實現對檢測數量即時自動備分的功能。

6.1.7 檢測軟件應能通過工程名稱、委託單位名稱等進行有關信息的檢索、統計。

6.1.8 檢測軟件應能對檢測數據等信息的修改實施監督檢測。

6.1.9 檢測軟件應能保證樣品流轉實行盲樣制度,滿足樣品唯一性標識。

6.2 安全性要求

6.3檢測數據管理

6.4檢測數據自動採集

6.5 檢測軟件的維護

6.6 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電子簽名

單純的説一個工程的驗收標準是十分抽象的,也即驗收標準是要正針對特定的工程項目而言的。驗收標準一般是發包方所規定的,驗收人員必須是由相關技術知識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