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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討工程欠款

如何追討工程欠款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發包方不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債務。在法院審理工程欠款案件的時候,時常有債權人不能得到應有的欠款,一般數額不小,這就會對債權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那麼要如何追討工程欠款呢?本文就如何追討工程欠款作了總結,僅作參考。

一、確定欠款雙方當事人的身份

在工程欠款案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主要包括髮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等幾個概念。

1、發包人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就是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價款義務的一方合同相對人。

2、轉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對工程轉包的定義為:建築施工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不對工程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轉包人是指從事工程轉包的一方當事人。在實踐中,轉包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將全部工程轉包;二是將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三是總承包人違反分包合同約定,將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羣體工程中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施工的;四是分包單位違反分包規定,將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施工的。

3、違法分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根據該條規定,違法分包人是指從事了上述違法分包行為的一方當事人。

4、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

《合同法》在建設工程合同一章中提到了“施工人”的概念。《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體,包括總承包人、承包人、專業工程分包人、勞務作業分包人。可見,《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不應包括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人。而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條中均有出現,三處均是指實際參加建設工程施工的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轉包合同的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或掛靠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可見“實際施工人”與《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不同的。

實踐中,工程欠款主要發生在實際施工人與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中,以及違法分包人、轉包人與發包人之間。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在起訴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時,通常情況下,會將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以增加欠款追回的可能性。

如何追討工程欠款 第2張

二、追討欠款的途徑分析

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處於比較強勢的地位,無論是發包人欠款,還是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欠款,他們都有各種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質量有問題、工程延期、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攜款潛逃、發包人拒不結算、拒不驗收等等,但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在欠款人比較強勢的情況下,被欠款人一般都會主動與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進行協商解決,爭取能夠達成還款協議。被欠款人為儘快能夠拿到工程款,往往會做出較大的讓步,只要不虧本甚至少虧本的情況下,都可以達成協議,但即便這樣,欠款人也不一定會領情,多數情況下,欠款人希望達到的目的是能不給就不給、能拖就拖。因此,實踐中,協商解決有時無法起到作用。

2、找追債公司幫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況下,部分被欠款人選擇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來協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本身追債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問題。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追債公司一直遊離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在追債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前提下,其從事的追債行為,很難保證其完全合法。

部分被欠款人通過這種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僅沒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債公司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牢獄之災。因此,找追債公司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利用好了,那麼會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將自己割傷。

追債公司在追債過程中,可能會通過以下方法,(1)心理施壓法,即追債公司想辦法搞到欠款人的電話、住處,然後時常打電話“問候”或不時登門“拜訪”欠款人,讓欠款人感到心理壓力;(2)粘着不放法,即追債公司粘着欠款人不放,不管欠款人走到什麼地方,都堅決跟着,直至還款為止;(3)貼身跟蹤法,此法與粘着不放法基本一致,但性質不同,前者是公開的跟蹤,後者則存在一定的隱蔽性,更能讓欠款人感到心理壓力;(4)七寸打擊法,即追債公司通過對欠款人的背景進行調查,包括社會關係、有無償還能力,然後通過走訪、調查相關人員,尋找欠債者的弱點,找到弱點後,對症下藥。以上四種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違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權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追債公司的行為情節把握不準,達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那麼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等。若追債公司行為構成了犯罪,那麼被欠款人作為追債公司的委託人,在刑事案件中則是主謀,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主犯還要從重處罰。

3、法律途徑

所謂法律途徑,無非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之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業,特別是在個人借用或掛靠資質的情況下,由於經濟實力有限,一般不願意選擇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過訴訟方式太複雜,而且時間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之後,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則還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要以來時間拖的會更久,這就為欠款人逃債、轉移財產的爭得了時間。

如果欠款人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一些欠款人在為了將欠款及時追回,又不想通過的訴訟方式時,則會選擇非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

從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而言,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討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由法官作為中間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時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在這種情況下,欠款雙方很容易達成和解,然後簽署和解協議。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即可。

三、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時應當注意的技巧

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追討工程欠款 第3張

如果發包方或施工方存在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況,且情節嚴重的,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法律責任。但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欠款,並不適用此刑事罪名。

2、注意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承包人的一項權利。它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為了增強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的期限內,即使銀行等債權人享有該工程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承包人仍可依據司法解釋就工程價款優先於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債權進行受償。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債權實現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則即使發生承包工程拍賣,承包人也只能在銀行等債權人就抵押權的範圍內優先受償之後,才能和其他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分割剩餘的拍賣價款。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教訓可謂深刻。因此,對於承包人而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行使期限是極為重要的。

3、起訴的同時應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必要時主動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辦法。財產保全是保證判決順利執行的有效措施。許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執行不能到位都是由於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包人已將名下的財產轉移出去,從而造成執行不能。為了給將來勝訴後的執行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承包人必須未雨綢繆,算在敵先,在起訴之前通過各種途徑和辦法,摸清發包人的財產線索,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對已初步摸清的發包人的銀行帳户、土地、房產、車輛、持有的股權等進行財產保全。為了保證財產保全的成功,承包人一是要提供發包人財產的詳細線索,二是要及時向法院提供擔保。對於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會使承包人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承包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先申請訴前保全並提供擔保。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在48小時內做出保全裁定,承包人則應當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辦理起訴手續。

4、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將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一併列為被告

儘管政府三令五申,但在建築市場上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現象仍屢禁不止,這些違法分包合同雖然從法律來説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對實際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持,那麼這些工程款糾紛案件的最終受害者往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為了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仍應予支持。因此,在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是完全有權請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從訴訟技巧上而言,為了儘快幫助法庭查清案情,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時,可將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一併列為案件被告。這樣,有助於在庭審中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況和資金流向,通過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的相互質證與答辯減輕實際施工人的舉證責任。儘管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實際施工人這麼做,並不會因此加大訴訟成本,承擔額外責任,相反,有助於加快訴訟進程,加大實現債權的概率,因此是完全可行的。

5、工程量存在爭議時,應及時申請工程量的鑑定

許多實際施工人在簽訂分包合同時,由於處於急於拿活的弱勢地位,往往不敢在合同條款上討價還價,甚至有的是先幹了活再説。這樣,在糾紛發生時,大大增加了實際施工人的舉證難度。許多狡猾的分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後也會以與實際施工人並無明確約定為由,拼命壓低對實際施工人的工程價款或拒不認帳。出現這種情況時,實際施工人應儘量提供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來證明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若仍不能確定,則應及時

向法院申請對其實際施工的工程量進行工程造價鑑定。為了保證鑑定的準確性,避免分包人提出異議,所有的實際施工人應聯合起來對共同分包的工程量同時鑑定,以準確區分和界定各實際施工人的工程量,減少爭議。

6、及時申請強制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生效後,承包人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即使此時並沒有發現發包人的財產線索,承包人也應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以保護自己的申請執行權,避免因執行申請超過期限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申請執行中,承包人還應注意及時申請續保的問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此,承包人應當區別原財產保全的對象,及時申請續保。在執行中,承包人也可以視情況接受對方提出的執行擔保,並注意取得新聞輿論的支持,利用各地清欠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圍,督促發包人及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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