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後拿不到工程款應該如何解決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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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如何解決
1、政府部門推動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
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司法解釋》,為解決工程款拖欠及農民工工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這一條賦予了實際是工人包括農民工討要工程款或工資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有的當事人不知道或者不能正確理解這樣的法律規定,並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律師尤其是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法律服務的律師,幫助當事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使得現有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能得到嚴格有效的執行。當事人通過律師擁有的專業法律知識協助可以解決及預防一些工程款拖欠,即幫助農民工解決被拖欠的工資;運用訴訟或調解方式解決為數巨大的工程款拖欠糾紛;主要通過加強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管理預防產生新的拖欠。
2、運用履約擔保制度解決拖欠問題
在房地產項目承發包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針對業主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可以採取讓業主提供擔保的方式來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
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擔保以其種類來劃分,可分為人保、物保和定金擔保。人保即保證,是以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證人為附隨的債務人,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物保即物權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在特定的物或權利上設定擔保物權,以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其方式具體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定金擔保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價款支付期限以前,由一方向對方給付金錢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
3、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工程款拖欠應注意的問題
(1)重視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勝訴權,即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予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限分為兩種: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限為2年,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限為1年。特別訴訟時效僅適用於下列四種情況: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同時規定最長期限為20年,即從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到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予保護。同時規定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
拖欠工程款的訴訟適用的是2年期間的普通訴訟時效。當業主拖欠工程款時,承包人一定要及時向業主催收工程款,特別是對於長期拖欠的債權要定期派人催收並重新辦理確認手續,以免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2)重視財產保全在訴訟中的作用。
財產保全是指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是人民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的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制度。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實踐中常用的措施是凍結對方銀行賬户中的資金,以保證判決得以順利地執行。
(3)收集、固定有關的證據。
俗話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起訴之前,證據準備是否完整、充分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核心的證據就是建設工程合同。這裏的建設工程合同應作廣義的理解,它不僅包括雙方簽訂的書面的建設工程合同文本,雙方協商同意並簽字認可的有關修改變更合同文件、洽談記錄、補充紀要、電報、業務聯繫單、工程決算審定書等都是合同組成部分,是有效的證據。因此,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保全相關的證據,以保證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拖欠工程款對農民工和企業自身都有不好的影響,這個問題也成為我國建築領域一個老大難的問題。關於拖欠工程款 如何解決,最好的手段是通過司法途徑,走法律程序。農民工可以集中起來,收集企業拖欠工程款方面的證據,通過代理律師進行維權,追討欠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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