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債權債務清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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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清理措施都有哪些
1、債權清理措施
(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
(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帳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
(3)鼓勵企業發展,對成長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欠款,採取債權轉股權或債權轉投資,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4)規範債權轉讓方式,債權轉讓必須依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
(5)明確分工。清欠目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個人,並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
(6)債權清理回收的資金、物資、股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防止侵佔、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
2、債務清理措施
(1)清查:對現有債務組織專項清查,摸清底數。
(2)建檔:收集每筆債務的原始憑證,登記項目名稱、當事人、經辦人、負責人,做到一債一檔。
(3)認證:在充分調查掌握確鑿證據資料的基礎上,對每一筆債務加以客觀認證。填寫“公司債務認證表”,逐一找當事人核實,當事人必須積極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資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審核後予以認證,項目負責人對認證情況簽字。未入賬但已形成的負債,需先審計後再認證入賬。沒有招標文件、合同、經辦人、驗收、現場簽證等資料的債務,按照有關規定暫不予確認。
(4)入賬:對於已認證未入賬的債務,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公司辦審定後登記入賬,對於沒有認證的債務暫不納入還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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