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麼做人身損害傷殘鑑定
現在人們手裏餘錢多了起來,追求更好的物質生活,買車已成為很常見的事,車多了起來,因此而產生的問題也就多了起來,交通事故正是其中之一。發生交通事故稍微嚴重點的就是致人傷殘的,這個時候需要進行傷殘鑑定。那麼,那麼交通事故後的傷殘鑑定該如何進行呢?下面小編就相關問題做一個詳細的介紹,歡迎大家閲讀!
一、什麼時候可以鑑定殘疾
一般來説,殘疾鑑定適當的治療結束後損傷造成的直接傷害身體或併發症,實際上是由損傷引起的,也就是説,殘疾鑑定是不再需要治療(但矇騙不了所有的人受傷,也有例外)。也就是在受害人的基本治療期限滿了以後,或者是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沒有必要治療的、根本就是治不好的情形下,一般受到損傷了三個月的,就可以進行傷殘評定,但有些損傷仍要視具體治療情況而定。
二、去哪裏進行殘疾鑑定
申請鑑定一般情況下是到司法鑑定中心提出申請,如屬工傷類別,專業鑑定中心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等級鑑定。殘疾鑑定,它是全國性的和普遍的。
三、為什麼相同的傷害,不同的人傷殘程度是不一樣的
殘疾程度一般分為10個等級,根據人體受傷的原因和不同的認定標準而不同,導致殘疾程度不同,傷殘賠償的計算方法也不同。在實踐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評估標準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交通事故、客運合同造成的人身傷害、傷殘評估和醫療糾紛;
2、工傷造成的人身傷害,按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致殘程度和職業病鑑定》執行;
3、在四川省範圍內的人身傷害賠償,適用《人傷殘程度認定標準(試行)》。
四、交通事故後要交哪些錢
1、交通事故的具體賠償金額,需要根據經過鑑定的傷殘等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書對事故雙方責任的認定是如何的以及車輛保險情況而定,同時還受到户口的影響。
2、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識別、勘驗,翻譯和評價成本的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人民法院根據聲稱的原則,誰將承擔,決定由當事人直接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代表人民法院不予付款。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辦法》規定了“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的原則,認定舉證方應當支付的鑑定費,僅指舉證方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先行支付。最後確定由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由人民法院在案件終了後,在判決書上確定由哪一方承擔。
對被害人殘疾身份的認定,是為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被害人的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當事人承諾的是有根據的,必要的鑑定,由此應當支付的有關費用由敗訴方來承擔全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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