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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要怎麼做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複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法醫中心做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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