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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怎麼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人傷交通事故怎麼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一、人傷交通事故怎麼賠償標準項目有哪些?

人傷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傷害而定,如果造成傷殘的,還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來進行賠償。一般賠償以下項目:

(一)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9條規定,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實報實銷。

另外需要説明兩點:

1、如對方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一萬元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前提條件是對方車輛對事故負有責任。

2、有的案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或者一審終結後,還會繼續產生醫療費用,這些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或保險公司承擔。

(二)誤工費

根據《解釋》第20條規定,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不能舉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受訴法院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三)護理費

《解釋》第21條規定按護理人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收入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在常州,一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按照55元每天計算,出院期間的護理費按照50元每天計算。

(四)交通費

《解釋》第22條規定根據受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發生的費用實報實銷。

一般按照住院時間、居住地與醫院的遠近程度、複診的次數相對應。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解釋》第22條規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在常州地區一般按照18元每天計算。

(六)營養費

《解釋》第23條規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在常州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張營養費的,一般應當通過鑑定機構的鑑定來確定營養期限,否則法院很難支持。

(七)殘疾賠償金

《解釋》第25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係數)

在常州或江蘇地區,八級傷殘計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0.3(係數)=123312元

二、司法解釋

人傷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主要包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具體數額根據實際花銷的票據、證據,收入情況,誤工時間,傷殘等級、户口,當地統計數據,生活水平等計算,計算出的總數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超過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造成的傷殘情況進行賠償,一般要在傷員醫療救助完畢的情況下,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以及結果來進行確定賠償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傷員在醫療救助結束後,如果有傷殘情況或者有遺留病的問題,還需要雙方協商有關後期賠償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