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什麼時候進行傷殘評定
一、交通肇事什麼時候進行傷殘評定
傷殘評定時間是指當事人什麼時候可以委託或申請鑑定。根據《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國際標準》第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 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需要注意的兩點是:第一, 對於受傷人員原有傷病因事故導致症狀加重,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制條件。第二,傷殘評定時機不可提前、不可延後,也不可實行分 段評定。提前可使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評定,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治療終結指的是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用通俗的話來説就是沒有特殊治療的意義。治療終結並不等於康 復,因為有些傷病需要依靠治療終結後的康復活動逐漸恢復。治療 是否終結,可以通過諮詢具體治療機關得知。如果當事人對於治療 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由法院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二、交通肇事故傷殘評定注意些什麼
(一)委託評定包括自行委託評定和申請法院委託評定兩種。當事人可以在治療終結後自行委託具有資格的鑑定機構評定,然後再提起訴訟;也可以先起訴,再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兩種評定方式的 區別在於:
1、自行委託傷殘評定沒有期限的限制,但申請法院委託評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舉證期限在上面已經進行了介紹,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自行委託傷殘評定沒有時間限制,但是為了保證傷殘評定的準確性,受害人還是應該在治療終結 後儘快申請傷殘評定。
2、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殘疾賠償金可以直接體現在起訴書中,而起訴後,申請法院傷殘評定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元法確定,要等到結論出來之後,再進行計算,增加訴訟請求。
3、在實踐中,當事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在訴訟中的地位 要低於法院委託的傷殘評定。所以當事人要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 情況選擇不同的方式,比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互諒互讓,那麼可以 自行委託傷殘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賠償數額存在較大分歧,那 麼還是起訴後申請法院委託傷殘評定比較合適。從《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關於重新鑑定條件的規定,我們也 可以看出,自行委託鑑定的結論更容易被推翻,當事人可以申請重 新作出鑑定。
(二)不同意傷殘鑑定結論的救濟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於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鑑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三)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
1、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情況。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 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文的講述,我們知道一般是在治療終結後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當事人可以實際選擇申請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不過要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還沒有申請進行評定的話,日後即使還能評定,最後的結果可能也不準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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