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交通傷殘鑑定的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一、交通傷殘鑑定的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傷殘鑑定的需要在治癒之後的半個月內就提出鑑定的請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
一般根據損傷的部位和情況把握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具體參考: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併發症影響鑑定結論的,在併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鑑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着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後立即進行傷殘鑑定。因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結束才去做傷殘鑑定,可能已經達不到傷殘級別。如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後再去做傷殘鑑定,大部分都沒有傷殘級別。
二、鑑定以後還需治療怎麼辦?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從定殘之日起對上述六項費用都應當予以賠償。
由此可知,鑑定後需要治療的,應及時治療,後續治療費用扔應得到賠償。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並不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就立即做傷殘鑑定,這是由於在鑑定時,是需要提交醫院的病歷等相關材料的,故此只有經過了醫院的救治之後,才能提出傷殘鑑定的請求,職員在治癒之後的半個月內,就必須得向當地的相關機構提提交書面的鑑定請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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