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發生交通事故的校車們如何承擔責任
近年來,校車超載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時有發生。校車的乘載的學生都是我們祖國未來的花朵,他們年輕的生命受到威脅,引起了學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下面就跟着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其責任該如何承擔。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4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刑事責任
刑九修正案草案明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草案還增加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基於對社會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廣大羣眾要求對嚴懲該類行為的呼籲,適當提前刑法的介入時間,將這種行為犯罪化,納入刑法制裁的範疇,將有利於減少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學生、乘客生命財產安全,達到風險預防早期化的效果。
3、安部123號、124號令關於校車的新規定
除了超載引起的交通事故,校車本身的安全檢驗也是不可忽視的環節。國家在條例法中增加了對校車的安全檢驗。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123號令進一步明確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和管理制度。一是明確了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二是建立校車駕駛人審驗制度。三是建立聯合動態監管機制。為保障校車安全運行,124號令對校車註冊登記條件、安全檢驗週期、報廢監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一是專用校車上牌前必須進行檢驗。二是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三是校車報廢要由車輛管理所監督解體。
少年強則中國強,學生是我國建設未來的棟樑,他們的安全問題應該得到社會的重視。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儘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維護學生及其家長的利益,責任又該由誰承擔,我國都有相關規定。以上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可以登錄我們的官方網站本站,在那裏您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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