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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書由誰做主

法醫鑑定書由誰做主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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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請問一下法醫鑑定書由誰做主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以上是對法醫鑑定書由誰做主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