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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論書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論書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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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傷殘鑑定結論怎麼辦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於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情況。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於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重新進行傷殘鑑定後,原來的鑑定結論因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採用。

因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發生一些糾紛和矛盾,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麼在提起訴訟後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提交相關的材料和證據,當提交的證據涉及到專業的領域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在舉證期限內通過司法鑑定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