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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鑑定自己去

人身傷害鑑定自己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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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鑑定標準


1、各種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犯罪等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2、交通事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GB/T 16180-2006》

4、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5、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

6、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