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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管理條例

工傷鑑定管理條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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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傷管理條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