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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法律只規定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是沒有規定是否包括接走。

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對於探視權,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功可以到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協議中,探望權往往不會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對於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容易導致離婚後因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和方式發生爭議,

因此雙方可以明確約定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和方式,比如雙方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週五接走,週六或週日送回,甚至可以明確約定一下孩子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