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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離婚協議撫養權可以寫共同撫養是否可以

一,自己離婚協議撫養權可以寫共同撫養是否可以

自己離婚協議撫養權可以寫共同撫養是否可以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對已成年子女的撫養

(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裏的客觀障礙和短期內學習條件的限制,沒有勞動能力或經濟來源,確實需要他人供養或扶助;

(2)父母在現實條件下具備承擔供養義務的經濟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勞能力。

只有在這兩方面同時符合的前提下,父母才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撫養權的問題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情況,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如果自己存在不少的前提,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有不少的疑問,可以進行諮詢,但是需要有效的利用不同的證據,所以問題的處置一旦自己突破出現現實性的限制,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