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撫養權方帶走孩子應該怎麼處理
一、無撫養權方帶走孩子應該怎麼處理?
撫養權的設定是為了給孩子更好的生活,起到應有的監護義務,如果需要變更,可以起訴,如果強行把孩子,肯定不利於孩子的培養,肯定違反法律,但是達到什麼程度就不好説了,你可以報警,不過我認為,孩子永遠是雙方孩子,應該尊重孩子的意思,從有利於孩子成長考慮,可以和對方商量一下,畢竟夫妻過一場。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嚴格來説,他這是犯罪,但念在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你可以到派出所報案,把你的孩子接回來
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帶走孩子受哪些因素影響?
離婚後,不少離異者私自帶走孩子,主要是受以下四種情形的影響: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係。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於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三、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沒有撫養權的這一方,只能探視孩子不能將孩子帶走。但由於對方畢竟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建議當事人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首先可以和對方協商,如果沒有什麼結果的話,可以報警,通過法律的途徑把孩子給接回來。要奉勸的是當事人最好不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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