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如何儘量少付?
夫妻離婚後,夫妻與孩子還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並不因為婚姻關係是終結和中斷,同樣,父母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離婚後不負責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以保證孩子的成長和生活質量,那麼,孩子的撫養費是如何確定的呢,離婚撫養費如何儘量少付呢?
一、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是雙方約定孩子的撫養費數額,可以參照以上標準。
三、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
子女撫育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1、定期給付
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2、一次性給付
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例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除此之外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
3、以物折抵
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撫養費,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用屬於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法院確定標準,雙方商定具體數額依據以及給付方式,至於離婚撫養費如何儘量少付,是要以法院明確的三個標準為依據,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參照司法解釋的標準協商確定,孩子始終是自己的,他們在失敗的婚姻中並沒有過錯,而是受害者,因此,撫養費的多少最終還是要以保證孩子健康成長,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學習條件為基礎原則和良心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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