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可以單獨起訴嗎?
探視權我們大家肯定都是有所瞭解的,一般情況下是會發生在雙方有孩子的離婚案例當中的。對於孩子歸屬的另一方來説探視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往往因為孩子的探視權而引發的爭議也有很多。那麼探視權可以單獨起訴嗎?
一、離婚案件中涉及探望權的問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法》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關於探望權,你應當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中明確寫出來,最好寫清楚是每週探視還是每月探視,探視的天數,探視時間也最好寫明瞭。這樣法院會根據你們雙方的實際情況會酌情判決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的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説,如果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且判決書已經生效,但是在離婚判決中未對探望權一事沒有做出判決,你們雙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權一事單獨向法院起訴。
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可以單獨起訴
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條款為探視權的行使提供了訴權保證,彌補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做為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此條款也為不正當行使探視權制定了懲戒基礎。
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着有利於未成年的角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對於探視權可以單獨起訴嗎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規定然後我們可以從相關規定中看出。探視權其實是可以進行單獨起訴的,我們國家對探視權的規定是有探視權的一方,如果要行使權力的時候另一方應該進行配合,如果不配合的話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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