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收到撫養費可以公證嗎?

收到撫養費可以公證嗎?

當法院對撫養權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的孩子歸屬後,撫養費的標準也將是重要的一個後續環節。對於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來説,如果撫養費不能很好的作為孩子成長的補償去使用,就很難再繼續支付撫養費,並且會對撫養權有了爭議。為了支付的費用明確,那麼收到撫養費可以公證嗎?接下來,小編為您做詳細分析。

根據政府最新發布的訊息,收到撫養費是可以進行公證的。

“子女撫養費監管公證”不僅僅是對子女撫養費簡單地保管,被保管的撫養費可根據事先約定,當滿足一定期限或條件時,撫養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撫養費。這其實是將傳統的財產保管業務和提存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形式。

我國子女撫養費給付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對給付方不履行給付義務執行難

我國子女撫養費的支付通常依靠義務人的主觀意願來履行,這種方式對於那些缺乏道德感、責任感的給付方而言幾乎沒有任何約束力。

2、對代管撫養費的一方缺乏必要的監管

在撫養費代管過程中,侵犯子女財產權利、不當使用或揮霍撫養費的情況屢見不鮮,一旦發生撫養方或財產代管人失職、使用不當的情況,很難從社會和法律的角度進行干預。

隨着撫養費糾紛及訴訟的日益增長,無論是基層法官還是家事婚姻法專家,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有效監督的呼聲越來越高,但似乎都沒能找到一個有相應監管職能的機構來進行這項工作。

根據《公證法》第12條的規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提存、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由此可見,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內,本就有“提存”和“財產保管”業務。當然,“子女撫養費監管公證”不僅僅是對子女撫養費簡單地保管,被保管的撫養費可根據事先的約定,當滿足一定期限或條件時,撫養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撫養費。這其實是將傳統的財產保管業務和提存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形式。

實踐中,公證機構針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中規定的兩種撫養費支付方法可以有不同的辦理方式。

一、對於經濟條件比較優越,或者離子女年滿18週歲年限不長的離婚夫妻,可建議給付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父母親和公證機構簽署《撫養費監管協議》,將全部撫養費監管在公證機構內,然後由公證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定期分批向撫養方支付撫養費。

二、對於經濟條件一般或者孩子尚年幼的離婚夫妻,為了避免糾紛,撫養費的給付可以採取定期支付的方式。《撫養費監管協議》中可以約定每次支付若干年的費用,期滿後,根據所在地區上一週期CPI指數作相應調整後繼續支付。

那麼第二種給付方式和現在大部分離婚協議規定的定期給付的方式有何區別呢?如果給付方不按時支付第二期的費用,豈不是又會產生糾紛和訴訟?其實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9條中已有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而根據《最高法、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第2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包括了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協議。”因此當事人不妨在協議內加入擔保條款,然後再通過公證所特有的,可以對有給付內容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優勢,來確保一旦撫養費給付不到位時,可由公證機構依法出具執行證書,直接交由人民法院執行庭(局)來執行。這樣一來,就能解決撫養方所擔憂的訴訟時間長、費用高等問題。

當然,此類協議適用物保還是人保,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及各人的經濟情況來確定。

另外,當出現父母雙亡,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特殊情況時,在父母的遺產轉化為他們的撫養費之後,這筆資金更需要一個權威機構來加以監管,此時公證監管的形式無疑也是適用的。

但一直以來,公證機構鮮有涉及子女撫養費的監管公證。原因是沒有相關的立法來確認公證機構的這項職能,老百姓無從瞭解,也就不會主動來申請辦理這類公證。因此需要撫養費監管公證得到法律的確認,如此才能更好地發揮公證機構在這個領域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積極作用,才能真正保障子女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近年來,隨着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子女撫養費問題往往是父母雙方矛盾甚至觸發訴訟的焦點所在。收到撫養費可以公證嗎?針對這個問題,“子女撫養費監管公證”能起到保護子女權益、定紛止爭的積極作用。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相關知識,您也可以訪問本站,進行進一步詢問。

標籤:撫養費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