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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如何爭二保一?

在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時候,要首先明確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子女撫養上有哪些相應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做一些調整,並且根據法律規定去準備證據,參加訴訟。

子女撫養如何爭二保一?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至第六條有關於子女撫養相關判決規則: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已協議兩2周以內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滿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須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6、父方及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的制定還是傾向於“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結合每一個年齡階段子女的生長髮育特點、相處狀況以及情感的角度,對於年齡階段上做了一個相對的劃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尚處於童年依賴階段,由母親撫養更加符合這個階段的生長髮育特點;十週歲及以上的子女,處於一個生長髮育的關鍵期,這個階段的孩子有了較強的自我意識,有了自我辨析的能力,可以讓他們自己做出選擇。

而具體的個案中,法院主要會從生活穩定的角度上,根據孩子長期居住生活的環境、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以及十週歲以上子女的自主選擇來綜合考慮。

如果在撫養權訴訟中,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建議從法院判決規則傾向的以下幾個方面準備證據,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時,會結合父母與子女感情狀況、親子相處狀況、父母對子女未來的撫養規劃方案、孩子長期居住生活的環境、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以及孩子的意願等五個方面來綜合考量。親子關係、未來子女撫養規劃、孩子意願等這幾個層面都屬於主觀層面。

這裏也需要提醒想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父母,如果在經濟水平等方面拼不過,感情牌,走真誠路線吧,用温情化解糾紛,才是親人相處之道。讓自己在與孩子的相處中情感聯繫更加緊密,與孩子更加親密,對孩子未來的成長有一個清晰、優越的規劃藍圖,體現出你的強烈父母責任感,都是打動法官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還需要説明的一點是,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在以後的生活中,撫養方的客觀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不再適宜撫養子女,就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故而,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