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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保管期間保管合同是否有任意解除權

法律2.8W
沒有約定保管期間保管合同是否有任意解除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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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有沒有任意解除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佔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佔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一般認為,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因此,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只有寄存人擁有任意解除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管物領取】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