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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止探視權證據怎麼找

一、一般中止探視權證據怎麼找

一般中止探視權證據怎麼找

中止探望權的證據可以根據中止的探望的具體情形尋找。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有以下幾點:

規定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條件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司法實踐,探望權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一些:

a、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行為的;

b、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c、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d、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e、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二、探視方式撫養方同意的可以進行嗎

可以的。不撫養孩子一方探望孩子時,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但應當提前告知對方。在司法實踐中,噹噹事人行使探望權時,對方不能阻止,並盡到協助的義務。如果被阻撓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都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看出,我國並未對如何具體的行使探望權作出詳細的規定,而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由當事人協商在先,法院自由裁量在後。

中止探望權的證據可以根據中止探望的情形進行追蹤。中止探望的情形有如果具備探望權的一方同子女的感情惡化到子女不願意當事人進行探望的,那麼就可以進行中止探望。同時如果一方有吸毒等惡劣行為的話,那麼也會中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