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撫養費由一方全部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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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先協商,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那要是當事人約定子女的撫養費由一方全部承擔,這樣是否可行呢?對此,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子女的撫養費由一方全部承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二、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給付方法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四、撫養義務可以放棄嗎?
1、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承擔撫養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作為生活保持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無論經濟條件、勞動能力如何,也無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
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由於在現實中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法律和社會公力不必過多幹預或介入。但是,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個人對於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選擇不去行使。但是,義務,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羈束性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自行處置的。因此,撫養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要是離婚夫妻能夠就只能撫養問題協商並且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允許子女的撫養費由一方全部承擔。但如果是由法官對撫養費作出判決,則由一方全部承擔基本是不可能的。通常都是一方直接撫養子女,而另一方實際支付撫養費,但這並不是説全部由一方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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