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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監護人能隨便換嗎

關於緩刑監護人能隨便換嗎

一、關於緩刑監護人能隨便換嗎?

不能,因為緩刑監護人其實就是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所在單位的基層組織,基本上是各地的司法部門,所以感情監護人是不可以隨便變更的。

根據《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中國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緩刑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只是配合公安機關實施監管。

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所以,緩刑監護人的這種説法本身就是不對的,既然是被判處了緩刑,那就説明當事人最起碼是能夠對自己,行為能力負責任的正常成年人,既是成年人,也就根本不存在着所謂的監護人。緩刑期間的監管機構,是公安機關指定的司法部門,執行人員必須接受指定的司法部門的監管。

標籤:監護人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