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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爸爸的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爸爸的監護人是誰

我國公民都能從根本意識上對於全新的監護制度有正確的認識,看來還是需要一定的時間都才能慢慢的接受的,因為大家老早就習慣了把撫養和監護視為一體。因此伴隨着夫妻離異才會對父母離婚爸爸的監護人是誰的這個問題產生爭議,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永遠都是父母,撫養權就算是給了爸爸,母親也是監護人。

一、父母離婚爸爸的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一方;但是雙方依然均是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通過以上資料要告訴大家的一個常識問題就是,撫養權和監護人不是不能分割的一個整體,儘管父母已經離異了,但是孩子在相關的資料當中填寫監護人的時候填父親或者是母親在法律上都是受保護的。所以,父母離婚爸爸的監護人是誰也就很好理解了,爸爸和媽媽永遠都是孩子的第一法一監護人,離婚也不能順理成章的就剝奪了當事人監護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