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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出多少撫養費合適?

女方離婚出多少撫養費合適?

夫妻雙方離婚除了進行財產分割,更重要的是有關孩子撫養權的確定,相信所有的父母都希望離婚給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畢竟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選擇離婚。無論是誰取得撫養權,由於父母的愧疚心理,都可能會極力補償孩子,而另一方也可能會在定期的撫養費上進行補償。那麼女方離婚出多少撫養費合適呢?下面請聽小編詳細介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因此,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以上就是女方離婚出多少撫養費問題的解答,除了法律規定的數額,可再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調整,相比於經濟補償,可能父母更應該關注的是孩子的心理狀態,然後抽出更多的時間來陪伴孩子,離婚或多或少會給孩子的心理留下一定的影響,因此父母需要做的就是更多的愛,而不僅僅是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