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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降低撫養費答辯狀怎麼寫?

因降低撫養費答辯狀怎麼寫?

離婚案件中,我們通常會遇到離婚結案後,原夫妻一方因為撫養費金額等問題而產生相關歧義,而要求另一方增加或降低撫養費的情況出現。那麼,遇到這種情況,因降低撫養費答辯狀怎麼寫?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了讀者瞭解因降低撫養費答辯狀怎麼寫,特意找出下面模版一份,供大家參考。

因降低撫養費答辯狀

答辯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公司職工,住XX公司XX生活區。

答辯人20XX年X月X日接到法院轉來原告B民事訴狀,訴答辯人撫養費糾紛,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答辯人未給付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撫養費與事實不符,並且造成答辯人未能按期給付撫養費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親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辯人的親生女兒,天下有哪個父親願意拋棄自己的骨肉,訴狀中指控答辯人從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撫養費與事實不符,無法支付撫養費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親一手造成的。離婚後,原告母親為了阻止答辯人探視女兒,不但不提供其真實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訊聯繫方式,連面都無法見上,請問答辯人又如何給付撫養費呢?但即使這樣,在多方探尋後,答辯人還是於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後兩次找到原告的母親,分兩次向其交付了X個月的撫養費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個月),以上有原告母親C親筆書寫的收條為證。與答辯人離婚後,原告母親一直阻止答辯人對女兒的探視,不但不讓女兒與答辯人見面,更不用説接回家中團聚了,答辯人按原告母親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與女兒見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實,根本無法見找到答辯人的女兒,而且原告母親在未經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原告改名,致使答辯人到XX的多所學校都未能打聽到女兒下落。甚至在答辯人第二次送撫養費到XX時,原告的母親還當着原告和答辯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稱無論如何絕對不可能讓答辯人與女兒再見面。20XX年4月,原告母親在XX社區同志的陪同下到單位向答辯人索要撫養費,答辯人再次提出探視女兒的要求,原告的母親當即揚言即使不要撫養費也不會讓答辯人見到女兒。原告母親為了一已私憤,竟拿女兒作要挾,不但侵犯了答辯人對女兒的探視權和取名權,也使答辯人無法給付撫養費,現在卻反而顛倒事實指責答辯人不給付撫養費,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親這種剝奪對女兒探視權的行為直接違背了國家憲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二、原告母親假借女兒名義要求降低撫養費於理不合,於法無據。

《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扶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孩子是答辯人做父親的義務,同時也是原告母親的義務。原告現在正處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免除學雜費,在XX這樣的中小鄉鎮,生活費又會有多高的一個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親提出的答辯人負責每月300元的撫養費,那就是説一個尚在小學階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請問這是孩子的實際需要,還是原告母親的需要呢?原告母親在XX經營着一個XX攤點,每月都有相當的收入,並不是如其所説的沒有固定經濟收入。被告母親與答辯人於20XX年X月X日簽訂的《離婚協議》寫明“女兒B隨母親C生活,A負責每月供給女兒生活費壹佰元(100元)”,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應該按照協議約定的條款辦,現在僅過了短短几年就要求變更已經生效的協議內容,原告母親的這種行為是有悖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告母親以不懂事女兒的名義對答辯人提起訴訟是毫無道理的。答辯人每月的工資名義上雖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勞動保險和房租、水電後,實際收入僅有600多元,答辯人所在單位已

經停產了將近一年,收入並不穩定。現在答辯人已經重新組成了家庭,也要負擔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親所提的每月負責300元的撫養費,將近佔到答辯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遠遠超出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也是答辯人的家庭所無法承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18條同時規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撫養費的條件,即在“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情況下,在下列情況:

(1)原定撫育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

(3)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時才能要求增加撫養費。

現在原告還在上小學,尚沒有巨大的生活費支出,原告母親在訴狀中也承認,雙方原來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上籤訂的,應受法律保護,現在並沒有發生應當增加撫養費的重大理由,答辯人認為這完全是原告母親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對答辯人起訴,根本就是藉機向答辯人索要錢財,這是對孩子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孩子的心靈傷害。原告母親與答辯人離婚時,原告年紀還小,答辯人為了照顧孩子的生活,願意讓她隨母親一起生活。如果原告母親嫌孩子隨其生活是一種負擔,答辯人願意把孩子接回家撫養。如果女兒隨答辯人生活,答辯人將為保證其母親對孩子的探視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決不像其母親那樣拒絕甚至阻攔答辯人探望孩子。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

1、依法確認答辯人所欠撫養費數額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辯人願意向原告母親支付所欠的撫養費,原告母親也應當保證答辯人對孩子的探視權利。

2、維持原告母親與答辯人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

3、因造成答辯人無法給付撫養費的過錯在於原告母親,訴訟費應由其自行負擔,或由雙方分攤。

此致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因降低撫養費答辯狀怎麼寫的詳細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該答辯狀需要寫明原告訴訟材料中的不實情況,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最後還應明確自己的答辯請求。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我們的相關律師。

標籤:答辯狀 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