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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有權管理喪偶給公婆孩子撫養費?

妻子是否有權管理喪偶給公婆孩子撫養費?

因為突然的變故導致本來完整的家庭中讓妻子失去了依賴的丈夫而孩子也就失去了父親,此時妻子可能就需要一個人擔當起對孩子的撫養義務,而平時可能出於道義還會幫助照顧公婆,在此期間妻子作為義務的回報也是有權利管理喪偶後給公婆孩子的撫養費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妻子是否有權管理喪偶給公婆孩子撫養費?

有的。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不管喪不喪偶,孩子依然是父母的孩子,也不管再不再婚,孩子依然是父母的孩子。為人父母就要盡撫養義務。

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計算

1、父母離婚時,離婚孩子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2、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綜上所述,妻子既然已經喪偶也就沒有必要在親自照顧曾經的公婆,但是如果出於道德上的考慮可能會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將公婆也作為家人進行照顧,而此時法律會相對地也將管理撫養費的權利也交給妻子以便她更好地履行道德和法律結合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