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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有哪些內容和原則

一、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包括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有哪些內容和原則

1、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發生變更的處理辦法

2、探視權的規定

3、其他約定事項

4、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5、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6、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7、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二、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情況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注意什麼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取,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的內容和原則都做了説明,讓夫妻雙方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對相關的法律有所瞭解,也能為自己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增加一些籌碼,孩子的撫養問題是離婚後夫妻雙方都要關注的,畢竟孩子的撫養是夫妻雙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