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提起撫養費訴訟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則具體列明瞭:《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父母對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因此,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小孩未成年前就有義務支付小孩的撫養費,如果拒絕支付的,那麼另一方是可以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訴訟的。實踐中,很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但是沒有離婚,而小孩由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因為和對方不和而遷怒於不願意給付小孩的撫養費。這種情況下,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也可以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因此,提起撫養費訴訟並不以離婚為前提,只要一方不履行撫養小孩的支付小孩撫養費的義務,另一方就有權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撫養費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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