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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職業責任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定監護人職業責任保險是什麼意思

一、法定監護人職業責任保險是什麼意思?

為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中簡稱被監護人,下同)的法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行為給他人和社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能減輕經濟負擔,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消除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特舉辦法定監護人職業責任保險。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所承擔的經濟賠償費用,保險公司規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

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根據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該項協議,仍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2、被保險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監護人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各項賠償費用。

3、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被監護人由於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行為所造成的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和人身傷害。

5、被監護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6、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三、監護人名詞解釋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健全的,但就算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也不可能一天24小時的確保當事人都是處於被人照看的狀態下,還有未成年人在學校也是有極大的可能會傷害到他人的,所以,這對於法定監護人來説,是可以選擇的一種保險,但是,法定監護人職業責任保險也是有免賠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