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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人的追認權是什麼意思

一、法定監護人的追認權是什麼意思?

法定監護人的追認權是什麼意思

1、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2、從性質上説,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追認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對效力待定行為的承認或拒絕均取決於本人單方意志,無需徵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3、從法律後果上説,追認權的行使結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變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的追認具有溯及力,一經追認,其效力待定的行為自始有效,使未經授權的效力待定行為與效力確定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從而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追認權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行為,其監護人有權對其行為追認;

2、代理人越權代理、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有權追認。

這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既非有效亦非無效,而是屬於“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所謂效力待定,就是指該民事行為究竟有效還是無效,要看追認權人的意思表示。

追認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發生效力;而追認權人除了追認之外,也可以否認,否認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

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追認的方式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一般説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

追認權可能不太好理解,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生活當中的一些所作所為可能就已經超出了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就有權利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追認。畢竟,被監護人的相關所作所為不一定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監護人卻要為此承擔連帶的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