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能否上户口,如何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社會生活中,婚外情並不少見,非婚生子女也有很多,那麼非婚生子女能否上户口?當出現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時應該如何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非婚生子女能否上户口?
我國《婚姻法》在第二十五條即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實踐中,怎樣來具體落實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卻並沒有具體規定。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部門更是因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而以非婚生、私生子為由不給他(她)們落户口,造成他(她)們上學、就業、結婚等各方面的障礙,他(她)們的基本生存權、人格權難以保障,這種情形事實上的大量存在,已經成為了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3、適應未成年身心發展的特點;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一個人如果沒有合法的身份,連基本的户口都沒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從何談起?從法律精神,從尊重人權的角度出發,非婚生子也同樣享有人的權利,自然也應該落户口。
二、如何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依照此法條可以看出,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實行平等對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受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因此,當處理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時,也會參照法律規定的如下一般標準: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四)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有關非婚生子女能否上户口以及如何確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的具體情況。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但實踐中還是會有人對非婚生子女有歧視的觀念,一些父母還會視自己的非婚生子女為恥辱,不願承擔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責任。現實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不妨諮詢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撫養責任,依法維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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