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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扶養費的主張條件有哪些

一、近親屬扶養費的主張條件有哪些

近親屬扶養費的主張條件有哪些

近親屬扶養費的主張條件有需要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其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同時要有居委會或者是街道辦出具的當事人無其他生活來源。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成年近親屬主張扶養費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喪失勞動能力2、無其他生活來源。司法實踐中,成年近親屬扶養費賠償有以下兩種方式:

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週歲以上,女55週歲以上,且無退休工資。

2、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即男18-60週歲、女18-55週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

①“喪失勞動能力”的界定: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定)出具的鑑定結論為依據

②“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界定:以被扶養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街道辦、政府等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據為依據。

二、近親屬的範圍有哪些

近親屬的範圍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在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在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親屬的種類有:

1、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自然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擬製血親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

2、配偶是特殊的親屬關係,雖是親屬卻沒有血緣關係。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是基於配偶這一特殊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

3、姻親,即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成年近親屬扶養費的主張條件有當事人不具備勞動能力,以及沒有其他的生活來源。如果達到了退休年齡,並且沒有退休金的話,那麼也可以主張近親屬扶養費。近親屬一般指的是有關當事人的配偶以及父母,其子女或者是兄弟姐妹也屬於近親屬的範圍。

標籤:近親屬 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