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否合理
孩子正常的健康成長是需要來自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和關愛的,所以即使夫妻離婚了,但是不管誰實質上擁有孩子的撫養權,都應該正常的讓另一方來探視孩子,這樣做才是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個辦法。很多夫妻離婚以後都遇到過,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那麼這樣做是否合理呢?
一、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是否合理?
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不合理。因為離婚是因為夫妻雙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視的時候,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極有可能在其中阻撓。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當然,一般來説,離婚爭議解決後,一般除非必要是不會訴至法院強制行使探視權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對方進行溝通,還可以跟對方家裏的老人溝通,藉以獲得支持。
探視權基於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護父母的權利,更考慮孩子的成長。為人父母沒有不希望時時看到自己孩子的,卻出於各種客觀原因不能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連見面都受到阻礙那將會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如果您遇到這類問題,沉默忍受不是解決矛盾的方法,只會疏遠您和孩子的距離,此時您不妨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維護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什麼是子女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置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説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於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
正是基於這種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法律上並沒有嚴格規定怎麼探視或什麼時候探視,具體事宜應當根據孩子的時間和心理由父母商議,只有父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才由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雙方離婚以後另一方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之內正常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的,所以離婚後男方拒絕探視孩子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男方必須讓女方依法行使探視權,如果不讓探視的話,女方是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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