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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作用是什麼?

一、遺贈撫養協議作用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作用是什麼?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作用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履行情況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以上就是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首先基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處理,如果涉及到一方不屬於相關義務的,那麼必須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協議的請求。

標籤:協議 遺贈 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