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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構成要件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律上規定的撫養義務是根據撫養當事人上方的血緣關係所制定的,一般情況下撫養義務不能轉給他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撫養義務的遺贈和轉讓,只要當事人遺贈雙方達成協議,撫養義務就可以轉讓。但是這一過程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遺贈撫養協議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遺贈撫養協議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户”遺贈財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一般不是法定繼承人,是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且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我國法律範圍內的遺贈不僅可以遺贈財產,還可以遺贈撫養權。而遺贈撫養協議構成要件就是遺贈雙方對撫養權的遺贈要求。只要雙方條件符合遺贈要求,那麼撫養權就可以進行遺贈。不過這整個過程,都要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撫養權的擁有是法律嚴格規定,不能通過非法手段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