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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

不可以。

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嗎?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實踐中,又分三種情況:

1、子女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時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選擇到底是跟誰姓,名字叫什麼,他人不得干涉。

2、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0週歲),父母為其更改姓名時要考慮子女的意見。這時候,子女對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選擇和決定,就成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重要依據。

3、子女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離婚後,為子女變更姓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變更。一方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因此一方不能單方面變更孩子的姓名,另一方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孩子原來的姓名。當然,也不能以此為藉口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因為這是兩碼事,就算孩子的姓名變了,但她還是你的孩子,和你有血緣關係,這是改變不了的事實。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明文規定,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姓氏同時還表明一種血緣關係或身份關係。同時,姓氏也是公民相互區別的標誌。法律要求每個公民必須有姓名,並且須申報,如要改變姓氏,須依法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