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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更改姓名

法律1.44W
離婚後子女更改姓名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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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註明“改名後,所有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複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週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採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6、合理條件:

(一)被收養的小孩;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五)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

(七)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

(八)其他認為理由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