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再婚後孩子撫養費嗎?
當代社會,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孩子對於任何一個家庭來説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實際上可能有很多的夫妻都會離婚這會嚴重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再婚後孩子撫養費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關於撫養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國家《公證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由於《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二、女方如何要求變更撫養費
按照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只要擁有合理理由,非婚生子女還有權要求提高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
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變更情形,有增加和降低兩種情況,下面將作分別介紹: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原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三項情形
相應的,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如果女方再婚的話想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也是需要經過法院的,不能夠隨意的進行變更,因為隨意變更孩子撫養權不利與孩子的生活發展。當然如果還有不懂得具體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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