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前妻的撫養費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嗎
夫妻離婚除了分割財產,還會涉及到孩子撫養費的問題,有的已經離婚了,但對於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依舊沒有處理好,甚至出現了不斷向前夫要撫養費的情形,有的就問拖欠前妻的撫養費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嗎。對於撫養費的問題,是前妻與前夫的問題,對於現在的妻子是沒有義務承擔的,但是具體該怎麼處理,可以到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一、拖欠前妻的撫養費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嗎
拖欠前妻的撫養費不會執行現任妻子的財產,需要執行的一方的私人財產,對於現任妻子的財產是予以保護的,但是,故意轉移藏匿財產的行為除外。
二、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三、確定子女撫養費考慮的幾個方面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大家也都有所瞭解,拖欠前妻的撫養費是前夫與其前妻之間的問題,與現任的妻子沒有關係,因此大家在離婚之前一定要確保財產分割完畢,以及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處理好,免得日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如果故意拖欠不給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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