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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撫養費執行涉到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再婚撫養費執行涉到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再婚撫養費執行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再婚撫養費執行時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法院會根據生效判決執行被執行人財產,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則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被執行人的部分。支付多少的小孩撫養費,一般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了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小孩的實際花費來判決。

繼父母子女形成擬製血親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一)父母婚變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前提條件但非解除條件。

父母再婚是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必要前提,但再婚父母離婚,卻並不必然導致繼子女關係解除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再婚時,再婚配偶系其子女繼父母,雙方之間的關係為姻親關係,權利義務應遵從《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該條在實踐中擴大解釋為: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子女的法定義務,繼子女有贍養沒有獨立生活來源且無法獨立生活的繼父母的法定義務;存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時,如雙方沒有意願且沒有撫養或贍養行為的,雙方僅為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姻親關係;繼父母子女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各自獨立生活,互不依賴時,雙方之間亦為單純的姻親關係。離婚後,沒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姻親關係狀況消除,但已形成的擬製直系自親型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仍然存在。

(二)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必要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撫養教育是繼父母子女關係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相關規定的基礎。該條可理解為,履行了等同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方可形成擬製直系血親。這種權利義務應當包括物質幫助、生活照顧和教育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判例一般以共同生活為標準,以不歧視或虐待為底線。一般認為,繼父母應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教育費,以生父母的標準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或繼子女負擔了繼父母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用,並給予生活上照顧和幫助。

(三)持續一定時間的撫養或贍養是形成擬製血親的另一必要條件。

綜合國外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共同居住同一屋檐下,被撫養人(被贍養)主要依賴繼父(母)或繼子(女),因繼父母(或繼子女)可能負擔多種義務,可考慮以三年共同生活時間為形成撫養關係(贍養)最短期間,超過五年則確定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共同生活三至五年時,應着重參考當事人的意願,並綜合其他影響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一方僅從物質或生活照顧部分依賴另一方時,應延長最短形成擬製直系血親時間為五年,超過八年宜認定已形成不可逆轉的擬製血親關係,居中其間由法官綜合其他因素認定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低於最短時間的,一般不宜認定擬製血親關係的,應當認定其撫養或贍養行為系基於維護夫妻感情或相互扶助的行為,離婚後生父母(或生子女)一方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四)當事人的意願應成為是否形成擬製血親的重要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與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條規定可類推得出,當事人的意願是是否形成或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參考因素。一般來説,除非存在當事人不願意或孤兒、孤老無人照顧的情形,擬製血親關係的形成一般還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之後如果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就再次結合成為新的家庭,但是不能避免的就是個人會帶着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再婚的,但是此時會涉及到新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此時法院執行撫養費的時候會將個人的財產從共同部分排除後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