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哪些情況可以視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哪些情況可以視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哪些情況可以視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1、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2、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4、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不放棄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情況下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5、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需要出售舊房來為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時,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於或大於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

什麼是被監護人

被監護人是指中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侵權訴訟中,被監護人侵權訴訟是其中較為特殊的一類,其特殊之處在於不法加害行為的主體雖是被監護人,但其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卻一般由監護人承擔。在這類侵權訴訟中,監護人的訴訟地位如何界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將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一起列為侵權訴訟的被告;另一種觀點認為,僅列不法加害行為的實施者即被監護人為被告,而監護人則以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從訴訟結果來看,以上的兩種觀點在判決結果上似乎區別不大,因為一旦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都會判令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這樣的“殊途同歸”並不能掩蓋這兩種觀點之間的矛盾。

侵權責任/被監護人

民法的監護是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的權益而設置的—項民事法律制度。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雙方,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個,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未成年的父母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民事責任發生之前就已經離婚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民通意見》第21條做了明確説明:“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結合《民法通則》第18條關於取消監護資格以及《婚姻法》第23條和36條的規定,可以很清楚地理解立法本意: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仍有監護義務,只是這種權利受到了一定限制,相應的,他(她)的義務也應有所減弱。《民通意見》第158條規定,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時,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看出,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原則上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監護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法院仍應判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被監護人還沒有完全到達民事能力的時候是一定要設監護人的,監護人在監護的過程中是一定要保護好被監護人的所有利益,也要以監護人的利益為優先,所以,哪些情況是視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也是有明確的規定,哪種方式為被監護人人就用哪種方式。

標籤:監護人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