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費成年後可以追索嗎
一、孩子的撫養費成年後可以追索嗎?
不能。撫養費的拖欠並不能夠簡單地認定為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撫養費設立的目的與價值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壯地成長。子女在成年後,無論是否具有獨立生活能力,撫養費所體現的法益已經不存在。也就是説,成年後的子女喪失了撫養費的請求權。既然實體權利已經消失,那麼也就不存在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同時,夫妻對於子女均負有撫養義務。所以,雖然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撫養費的請求權,但是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原配偶一方在子女成長的過程中不僅承擔了自己的義務,還承擔了對方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所以,配偶一方就自己多承擔的撫養費還是具有返還請求權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2、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民法典》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3、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可見,在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之初,就應該積極的通過相應的辦法去追索撫養費了,而不是等到孩子已經成年,才覺得需要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去彌補之前不支付撫養費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18週歲的孩子就算正在上大學,其父親或者母親卻堅決不支付撫養費的做法是沒有錯的,只能在道德上進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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