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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追索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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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追索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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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後追索撫養費

一、子女成年後能否追索以往的撫養費,按相關規定,對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週歲為止。所以由於子女已經成年,子女無權再要求親生父或母親支付撫養費。但是如果能證明屬於非因主觀塬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親支付撫養費。

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20條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塬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