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追加孩子幾年的撫養費
一、離婚後可以追加孩子幾年的撫養費?
離婚後可以追加孩子撫養費的時間一共是18年,孩子撫養費支持18年,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週歲,並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是可以增加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我國法院判定有關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法定理由主要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
離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
二、追回以前的撫養費訴訟時效是多久?
離婚時約定一方支付孩子撫養費,並未支付的,子女成年後可以追回訴訟時效期間的撫養費。原則上如果索要,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即可追索近兩年的撫養費用。但如兩年前子女已經成年,則無法追究。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三、一方拒付撫養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説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未滿18週歲之前有幾年沒給孩子撫養費,那這幾年期間的撫養費都是可以的通過起訴要求對方彌補給孩子的。可是在孩子都已經成年了的情況下,也不能想什麼時候要撫養費就什麼時候要撫養費,因為維權都是有時效限制的,最好是對方第一次不給撫養費的情況下就依法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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